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论文答辩是研究生申请学位及毕业的必经程序,是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实行的论文终审制度,它是研究生毕业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研究生培养及其研究成果的一次综合检查。为完善我校答辩制度,提高研究生的论文水平,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研究生答辩的严肃性和学术性。
第二章 答辩前准备
第三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毕业论文通过评审、预答辩后一个月内完成,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预答辩由学位点自行组织。
第四条 硕士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应当有一至两名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教授或者相当职称、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所在单位有答辩人相关专业的硕士点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五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点负责人会同二级学院负责人协商提出,学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六条 学位点在答辩前一周内应将学位点的答辩方案上报到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答辩方案应包括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程序、各组拟答辩研究生名单及论文题目和答辩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答辩方案经学校科技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各二级学院在正式答辩前三天在指定位置,公开张贴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公告,并由学校科技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学校网络发布公告。
第三章 论文答辩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拟答辩研究生应提前15分钟到答辩地点。拟答辩研究生做好论文报告准备,并着正装参加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按以下程序执行:
1.学校学位委员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10分钟,答辩委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约5分钟,答辩人回答问题约15分钟,共约30分钟。
4.答辩会休会;
5.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6)签署决议书,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6.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结束。
第十条 答辩中,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好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拟答辩研究生必须至始至终参加答辩会,不得离席或早退。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四章 答辩后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第二天,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情况以简报并附图片资料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三天内,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论文答辩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论文成绩报告单》等资料整理后,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结合《论文评阅意见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改,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应对整改情况认真检查,并签署意见。整改情况表和修改后的论文应在答辩后10天内,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者,将推迟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包头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