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不仅是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而且也是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2013]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科技处(研究生处)牵头,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负责“三助一辅”的总体规划、岗位设置和实施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分为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四类。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助研岗位参与我校教师或导师的科研课题,协助开展科学实验、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
助教岗位承担学校和学院本、专科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以及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工作。
助管岗位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或在学院协助进行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
研究生担任学生工作辅导员工作,主要是协助辅导员进行二级学院学生日常考勤、宿舍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做好团总支和学生会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因需设岗、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总量控制”的原则,明确岗位性质、主要工作内容及对拟聘研究生助理的要求。
第五条 在每年的6月初和11月初,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填写《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申请表》,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公布待聘岗位及要求。每个所需设岗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研究生管理助理,个别事务繁杂单位,可视情况增加名额。助研、助教和辅导员岗位需求各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本校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可进行岗位申请: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秀,身体健康;
2、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能力;
4、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有足够的时间保障。
(二)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每位研究生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最多可应聘两个聘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程序
每学期放假前,研究生应填写《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向设岗的单位、导师或课题组等申请助理岗位,并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负责考核、确定人选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与设岗单位签定《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甲(设岗单位)、乙(研究生)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为一个聘期。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一)研究生管理助理由人事处、研究生处和聘用单位共同培养。人事处和研究生处负责总体工作协调,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对研究生管理助理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研究生管理助理的合法权益。设立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通过建立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要同时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学生工作部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研究生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由研究生处、各学院、研究生导师共同培养。
(二)聘用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理进行日常考核和学期考核,日常考核须在学期考核中占一定比例。学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研究生助理、辅导员聘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聘用单位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研究生助理、辅导员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各单位应为研究生助理的工作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研究生助理的劳动合法权益,不得组织研究生助理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研究生助理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研究生助理、辅导员的奖惩
(一)对于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助理,经人事处、研究生处和所在单位综合评定优秀的,授予“包头师范学院优秀研究生助理”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学期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根据本人意愿续聘。
(二)凡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终止协议,经所属部门、学院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停发岗位津贴,并取消下学期申请资格。
第六章 经费来源、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在研究生培养经费中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积极筹措和吸纳社会赞助,用于支付“三助一辅”津贴,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理必须保证每周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助管、助教和辅导员原则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10小时。助研的具体工作时间由课题组负责人具体安排和认定其工作量,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
第十三条 承担“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放“三助一辅”津贴。其中,助研工作津贴由导师课题项目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劳务费发放方式按国家及学校科研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助教工作津贴从任课学院切块经费支出;助管和辅导员工作津贴由学校全额支付,发放标准为48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执行。设岗单位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量和工作表现,酌情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的发放在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助管和辅导员的津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造册,由财务处予以发放;助教津贴由各学院发放;助研津贴由课题组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直接支付给研究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见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