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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026年09月30日 15: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6〕2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立德树人、服务战略、供需适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 2027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205人(含3个“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7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46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2人。实际招生计划以上级部门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合格生源、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严格规范管理,落实考试招生回避、信息公开等要求。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拟录取结果等重大事项;研究生院负责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坚持“五统一”工作原则;各招生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学院自命题科目命题和复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报名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要求,且符合我校各招生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九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学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项目之一,服务或履约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可以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报名时填报。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我校部分学科专业接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残疾考生如需招生单位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我校沟通申请,我校将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第三章 初试

    第十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采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教育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教育综合。其他考试科目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

    第十八条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命题和评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

    第四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学校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复试录取办法,审核各招生学院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一)学校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按学科专业确定并公布报考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

    (二)学校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图书情报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五)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以及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复试录取情况,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为调剂考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工作。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和学生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在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也可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面谈、函调、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函调的考生个人鉴定、现实表现材料等,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具体由学校自定;对于调剂考生的综合成绩构成,学校结合实际对综合成绩权重进行优化调整。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学校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要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

    第八章 学习方式、学制及毕业就业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制均为三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学校根据培养要求制定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章 学费标准、培养地点、住宿及奖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教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除教育硕士)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

    第三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地点均在青山校区。入学后,具体培养地点如有变化,以实际教学安排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申请住校的全日制研究生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标准为4人间每生每年1100元,6人间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奖助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相关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代码:10127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3号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院

    邮政编码:014030

    研究生院网址:https://yjsc.bttc.edu.cn/

    研究生院邮箱: yjsy@bttc.edu.cn

    研究生院电话:0472-6193500  6193503  6193505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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